畢業門檻

Fundamental Professional Competence Standards
銘傳大學學生畢業資格檢定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8 年12 月03 日教務會議審查通過
中華民國99 年01 月04 日校務會議審查通過
中華民國99 年06 月03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 年06 月07 日校務會議審查通過

第一條

為提昇本校學生服務學習、英語能力、資訊能力、中文能力、運動能力以及專業基本能力,俾益學生升學及就業之生涯規劃,特制定銘傳大學學生畢業資格檢定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九十九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大學部學生(二年制在職專班除外),應達依本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校定之「服務學習」、「英語能力」、「資訊能力」、「中文能力」、「運動能力」及各教學單位所定「專業基本能力」之檢定標準,始得畢業。
研究生需通過各系所規定專業基本能力檢定標準,始得畢業。

第三條

復學生及轉學生依其復學或轉入年級入學年度之畢業資格檢定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校各教學單位應於其課程架構表內明列畢業資格檢定相關規定。

第五條

未通過各項能力檢定標準之學生,應參加由各教學單位於學期或暑期中針對學生能力補救教學之相關課程,於課程修習合格後,始得畢業。
前項於學期或暑期中所開設之補救課程專班,按暑修課程計費標準收費。

第六條

通過畢業資格檢定標準之學生,應將成績證明文件送交所屬教學單位,經審核通過後登錄「檢定通過」成績。

第七條

「服務學習」、「英語能力」、「資訊能力」、「中文能力」及「運動能力」之適用對象及檢定標準由各相關教學單位於實施細則訂定之,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專業基本能力」之適用對象及檢定標準,由各教學單位視其學生應具備之專業基本能力於其實施細則訂定之,並經系(所)、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