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分學程
Focused Course Program Descriptions and Requirement取得本課群修業證明需修習並通過課群至少(含) 6門選修課以上,其課群必選課程包含:光電元件、半導體元件概論
光電半導體學程:
- 光電元件
- 半導體元件導論
- 電磁波
- 微波工程導論
- 半導體量測
- 半導體製程概論
- 平面顯示器概論
- 光纖通訊
- 太陽電池導論
- 光電設計與應用
- 半導體可靠度工程概論
取得本課群修業證明需修習並通過本課群至少(含) 6門選修課以上,其課群必選課程包含:訊號與系統、超大型積體電路概論
物聯網系統應用學程:- 計算機組織
- 資料結構
- 超大型積體電路概論
- 電子電路設計
- 控制系統
- 數位影像處理
- 類比積體電路設計
- 線性電路設計
- 物聯網系統
- 微處理機通信
- 訊號與系統
- 通訊系統
電子系學程證書申請表:
輔系辦法:
銘傳大學資訊學院「生醫光電學分學程施行細則」
民國96年3月30日電子系系務會議暨系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民國97年10月3日電子系系務會議暨系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銘傳大學97 年10 月23 日第一學期第1 次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98年10月29日電子系系務會議暨系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銘傳大學98年12月3 日第一學期第1 次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99年6月18日電子系系務會議暨系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院為提供學生於醫學工程與光電領域完整之基本知識,建立學生廣泛學習的基礎,以強化學生從事研究與就業時的競爭力,依據「銘傳大學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辦法」訂定「生醫光電學分學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程由本學程相關學系教師5至7人組成學程委員會,由委員互推1人擔任召集人,學程委員會負責學程課程規劃。
第三條
本學程業務承辦單位為本院電子工程學系。
第四條
本學程應修科目學分表應經本校「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核通過,送呈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五條
本校學生應透過本校網路學生事務系統申請,經核可後成為本學程學員。
第六條
修讀本學程之學生應修讀完成至少21學分課程,其中至少應有6學分不屬於原學系及輔系之科目。完成前述學分者,經審核無誤並報請校長核准後,由學校發給學分學程證明書。
第七條
修讀本學程學生,已符合原學系畢業資格但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除修習教育學程得依「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規定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外,修習其他學分學程者仍依大學法等規定,不得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八條
本院依本校相關法規定期評估本學程實施結果,其評估標準包含學生申請數、取得證書數及學生滿意度等;並得依其評估結果修正或終止本學程。
第九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經系、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